抚顺市第五医院住院须知 现有 到我中心 □自愿住院 □非自愿住院 □紧急留院观察,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本中心各项诊疗活动,现特向入院者及监护人作以下说明: 院方告知: 1. 因我院床位有限,会出现等待住院的情况,故接到入院通知的患者应按住院处通知的时间准时来我院办理入院手续,过时将不予留床。办理入院手续时,患者本人必须到场。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必须有监护人(或委托人)陪同,协助患者办理。登记入院有效期为2周,在此期间若病情变化,请随时来院就诊。 2、除非特殊情况,我院办理入院手续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 00---4: 00 3、自费患者预交住院费4000元;医保3000元;(不含伙食费和自费药品费用,此费用另行交纳)。 4、住院病人可携带进入病房的物品: 1)洗换衣服、内衣、短袜、棉毛衫(冬季需要毛衣、毛裤或薄棉衣裤、棉背心或羽绒背心)。裤带一律用松紧带。住开放病房的患者可以自带外衣裤,但要遵守病房的规章制度。 2)塑料拖鞋(冬季需要棉拖鞋)、布鞋,塑料脸盆,两块小方巾,洗漱用具(塑料杯,牙刷,牙膏,洗发液,肥皂、香皂等)、护肤品(不能用玻璃瓶装) 3)学习用品:书籍、笔记本、信纸信封、圆珠笔等 4)副食品:水果、点心,副食等,但应交由护士统一保管。 5)烟:我院为无烟医院。带入病房的烟应交给护士统一保管,在规定地点和时间使用。 5、办理出院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00---4:00 。出院结算时必须交回预交金收据,刷卡者必须带回银行卡及签单,以便退费,否则无法办理。 6. 办理入院手续需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患者身份证、医保卡; 2)监护人(或委托人)身份证。由单位、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办理的,应出示身份证或警官证。 3)如由委托人办理非自愿住院治疗手续,须出具监护人签字的委托书。 7. 大部分精神障碍至今病因不明,经过住院治疗,多数患者病情好转;然而,也有部分患者,虽经积极治疗,症状仍难以控制或无法完全控制,个别患者可能出现症状加重的现象。 8. 医师将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在药物治疗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药物不良反应,如:过敏、急性肌张力增高、闭经、震颤、静坐不能、难以逆转的迟发性运动障碍、粒细胞减少、以及心血管、消化、泌尿等系统的不良反应;电抽搐治疗可能产生骨折、呼吸抑制等并发症。 9. 患者住院期间如需生活照顾,由院方告知监护人,陪护人员由监护人自行解决。 10.精神障碍患者因受到精神症状影响,可能会有突发的消极自杀、冲动伤人等行为,出于安全考虑,医师可根据病情需要采取必要的约束、隔离、陪护等保护性措施。在实施保护性约束等措施时,患者可能会因不合作而致扭伤、挫伤、骨折等意外情况。精神障碍患者在住院期间可能出现自伤、伤人、被伤甚至死亡或致他人死亡等意外情况。 11.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出现擅自离院情况。院方将立即寻找并通知监护人,监护人应积极参与寻找,发现后立即通知院方并协助将其送回。自愿住院患者在其住院期间擅自离院的,视作自动出院。 12. 鉴于部分患者精神症状的产生可能与近年来流传较为广泛的精神活性物质有关。在患者首次入院之前,将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如发现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的实验室证据,建议去戒毒机构就诊。如监护人拒绝进行相关检测,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对院方的治疗建议提出异议。 13. 对于非自愿入院患者,医院视本次陪送精神障碍患者入院者为承担其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并由其负责患者住院期间的相关事务;若有变更或委托他人,应向医院出具书面文件,并携受托人来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患方权益: 1、患方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及治疗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需了解,可向病房床位医师或主治医师询问。 2、氯氮平、卡马西平等特殊药物首次使用前及无抽搐电休克(MECT)、重复经颅磁刺激(rTMS)等特殊治疗前须由患者监护人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患方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3. 如需了解患者住院期间费用情况,可至医院住院财务窗口索取明细账单。 4. 如需出具疾病证明或复印病历,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5、保护患方隐私,未经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院方不得对外公开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是,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如患方隐瞒病史或未能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6、患者监护人主动要求出院,但医师评估后认为不符合出院标准的,监护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患者出院后的一切责任。 患方义务: 1、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责任并未转移。患者若伤害他人,损坏公私财物,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师根据病情需要提出陪护或转院建议时,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患者的陪护或转院工作。3个月为住院最长期限。如需接受康复和长期住院治疗的患者,建议转至康复医院或我院协作病房,监护人应予配合。 3、精神障碍的治疗目标是让患者回归社会。经医师评估,患者可以出院时,监护人应在接到院方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来院办理出院手续。如果监护人拒绝接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出院,将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医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让具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自己办理出院;或者由医院将患者送回家中,往返车费及护送人员工时费等由监护人或近亲属支付。 4、探望者需遵守医院相关探视制度,禁止以下物品带入病房:1)尖锐物品:如各种刀具、利器、钥匙、玻璃制品或铁器制品等。2)长条物品:如绳索、围巾等。3)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机、家用电器、各类酒等。4)贵重物品:如现金、存折、手机、手表、首饰、电脑、证件等。5)各种药品,包括中药、中成药和西药。 5、探视者要按医院规定时间来访,自觉遵守院规。每周一、三、五午后1点 -- 3点;周六、周日早9点 -- 午后3点(病人午休12:00-13:00、晚间16:00以后谢绝探视)。会见时给患者留下的物品应经过工作人员检查和登记,且不得在非会见时间给患者递送未经检查的物品。因私带危险品导致不良后果的,病人及家属(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贵重物品在医院内丢失,院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 监护人在会客时若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及时向医师或护士反映,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6. 患方不得向医生送“红包”或“变相红包”。如有医生暗示或索要“红包”,患方应及时向医院反映。 7. 因本院为无烟医院,封闭病房住院患者只能在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吸烟。开放病房住院患者必须到住院楼外的专设吸烟区或医院外吸烟,楼内任何地点不得吸烟。患者住院后如违反此规定,医护人员将给予提醒和警告。对屡次违反禁烟规定者,医院将与其终止治疗协议,为其办理自动出院手续。 8. 法定监护人或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应按规定及时交纳住院费用。如发生欠费,接院方通知后,监护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补交或办理结账出院手续。 9. 为便于紧急情况下及时联系,自愿入院患者入院时应由他人陪同,并协助办理入院手续。陪同人的身份院方无权确认。 我院投诉电话: 抚顺市第五医院:024--54771660(医务科接待办),024--54771659()行风办 以上内容,本人作为入院患者已了解清楚,同意医院按此进行各项诊疗工作,并愿履行各项义务。 患者签名: 时间 以上内容,本人作为患者监护人已了解清楚,同意医院按此进行各项诊疗工作,并愿履行监护人各项义务。 监护人签名: 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时间: 受托人签名: 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时间: 陪同人签名: 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时间: 抚顺市第五医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