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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第五医院门诊诊疗告知书

2026-01-04

各位就诊者或陪诊者: 

依照医疗相关法规,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本院门诊各项诊疗规范,请您仔细阅读“门诊诊疗告知书”。 

 院方告知: 

1. 由于精神疾病系各种因素引起,因此,就诊和陪诊者须全面客观地向经治医生介绍病史,尤其不要遗漏既往有无躯体疾病、药物过敏以及与本次精神异常相关的其他情况。 

2. 依照相关法律要求,本医院对初诊病人应该进行诊断复核(六个月内)。 

3. 就诊者和陪诊者可向经治医生了解患者目前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及应注意的事项。 

4. 就诊者一旦按处方配药后,应对药品清点并核对无误,所配药品离开医院药局后不能退换。若就诊者服药后效果不佳或副反应明显,可及时来院复诊并在就诊时向医生反映。 

5. 精神药物在产生治疗作用的同时,也可能会出现一些药物副反应,如:过敏、肌张力增高、震颤、静坐不能、粒细胞减少、体位性低血压、迟发性运动障碍或心血管、消化、泌尿、内分泌系统等不良反应。 

6. 就诊者就诊期间,陪诊者应承担看护责任,若就诊者在就诊期间出现自杀、自残、自伤等伤害自身的行为或外跑等意外,由陪诊者自行承担责任。若就诊者在就诊期间出现伤害他人、损坏公私财物,就诊者及其法定监护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7. 收住院患者视患者情况需留具有陪护能力的家属或看护人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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